根據企業實際情況,依托天津擔保專業經驗,為企業提供“量體裁衣”式的反擔保方案,包括房產土地、機械設備;權利質押保證等多種方式。根據項目的風險程度、擔保金額的大小等實際情況確定并選取其中一種或幾種反擔保方式。
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條規定: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,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。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。
根據擔保法的規定,中小企業擬提供的反擔保方式有:保證、抵押、質押反擔保等。
保證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的債務履行作擔保,由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,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。
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以其確定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不轉移占有,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,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,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,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、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。
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。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,以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。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,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,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、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。
- 企業可以其合法的財產提供抵押反擔保。下列財產可以抵押:
1.企業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;
2.企業所有的機器、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;
3.企業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、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;
4.企業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機器、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;
5.企業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、荒溝、荒丘、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;
6.企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。
下列財產不得抵押:
1.土地所有權;
2.耕地、宅基地、自留地、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,但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、荒溝、荒丘、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和以鄉(鎮)、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,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須同時抵押的除外;
3.學校、幼兒園、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、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、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;
4.所有權、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;
5.依法被查封、扣押、監管的財產;
6.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。
企業可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權處分的機器、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動產提供質押反擔保。下列權利可以質押:
1.匯票、支票、本票、債券、存款單、倉單、提單;
2.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、股票;
3.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、專利權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;
4.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。